票据质押具有如下的法律效力:一般是可以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的,且质权人也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可以在票据上再背书,而对出质人的效力是,出质人对票据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
从两者的实质区分:票据质押的实质: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从两者的申请规定区分,从两者的性质区分。
设立票据质押,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经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票据。质押合同自票据交付之日起生效。票据设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股权质押是指作为出质人的股东将其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向质权人设立质押。 设立股权质押,除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外,还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票据效力怎么认定:1.对收款人的效力。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
票据属于重要的财产权利之一,而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符合一定条件的,票据持有人可以质押票据为债务担保,质押票据要签订质押合同。我国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票据,但出质人有处分权的,可以质押票据为债务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将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这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股权质押登记后,质权设立。质权人才享有质权。 股权出质期间,除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外,股权不得转让。转让出质股权所得价款,应当提前清偿质权人的债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出质人未能偿还债务的,出质人有权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所得。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1、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在伪造的票据上进行真正签名的其他人必须负担票据责任。票据的伪造,如果获得被伪造人的追认,票据行为仍可成立。2、对伪造人而言,票据外观上没有自己的签名,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应根据刑法和民法的规定负伪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