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民法典规定,动产未交付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质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质押,或质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质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质押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押物未交付的,质权一般是未设立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但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质押合同一般是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生效。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物没有交付则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与动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问题,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即使是在质物尚未转移登记前或者交付前签订好的质押合同也尚未生效。
质押权人可以转让质押物,但是应当取得出质人的同意。《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权人不能擅自转让质押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经出质人同意后,质押权人可以使用质押物。质押权的设立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对质押物品或者财产随意的使用、处分、转让等。当债务人还清债务时,质押的物品或权利需要及时归还给对方。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质押权人不能私自使用质押物,但出质人和质押权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可以使用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质押权人有义务保管好质押物,未经出质人同意的,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因此质押权人一般不可处置质押物,只有经出质人同意的才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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