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与哺乳期的女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单方面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下:(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
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婴儿的时间,按照国家规定为一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女方无过错,医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医院应根据其在医院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应该发给女方六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雇哺乳期女职工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