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这些限制条件的人,都有条件担任公司的董监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获刑的;破产公司的负责人;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个人欠债数额较大且到期未偿还的。
是否设立独立董事,全国股转系统并没有统一的要求。挂牌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从规范治理必要性的角度,自行决定。在已经挂牌的企业中,也有设立独立董事的案例。
董监高转让股份有四种情形下不得转让,包括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可转让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董监高损害了公司利益的处理: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不能担任公司股东的人员包括: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1、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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