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损害了公司利益的处理: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监高损害了公司利益的处理: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监高损害了公司利益的处理: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表现很多,例如利用大股东身份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利用经营职务便利对外进行虚假交易、利用股东身份不当地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未按约出资等等情形,具体到每一种情形,公司和其他股东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止损。
不得担任情形: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管理人员,其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违法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债务。
董监高转让股份有四种情形下不得转让,包括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可转让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获刑的;破产公司的负责人;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个人欠债数额较大且到期未偿还的。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这些限制条件的人,都有条件担任公司的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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