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有效,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则转让有效。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被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转让股份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向内部其他股东转让股份,并且其转让行为违反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股权转让的约定,股权转让无效;如果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股权转让有限制,股东间私下转让股权有效。如果私自对外转让股权,没有经过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无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公司法第五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转让股份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向内部其他股东转让股份,并且其转让行为违反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股权转让的约定,股权转让无效;如果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股权转让有限制,股东间私下转让股权有效。如果私自对外转让股权,没有经过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无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权一经设立,除非经合法转让,或由国家强制力予以剥夺,或公司经清算程序予以分配,否则不能被变动。因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原则当解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规定,凡违反该原则、限制股东权自由转让的章程条款应归于无效。
名义股东的转让是否有效需要从以下两点分析:1、原则上名义股东处分代持的股权,其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2、第三人取得股权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善意取得。
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有第三人存在的情况,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采用形式主义规则,以体现股东姓名或名称的宣示性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在有第三人存在的情况下,有效;无第三人,依据真实的意思表示确定。
一般情况下,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无权处分行为是否有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为有效,否则无效。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且名义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受让人取得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