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可以考虑走提供劳务受害。或者收集证据材料去仲裁自己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可提供如下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证明;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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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详细说一下情况为您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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