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使用权:根据国务院第15号令,物权法第1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50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请注意,住宅的土地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的,应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有期限。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这个公共利益一般是比较广泛的,比如:修建公路、建广场、公园等等,但是,一般情况下都是要有征地的审批程序等等。
下列情形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等。
情形有:1、为公共利益或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等等。
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者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者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