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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应当如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2021.10.17 综合 1266人浏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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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有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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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键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李键键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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