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有:1、为公共利益或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下列情形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等等。
临时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该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这个公共利益一般是比较广泛的,比如:修建公路、建广场、公园等等,但是,一般情况下都是要有征地的审批程序等等。
是《土地管理法》,以下情形可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2、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3、停止使用划拨的土地;4、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收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利状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及调查报告;详细的土地补偿标准和金额。
由于土地所有者权益一般通过出让金的形式体现,所以划拨用地的价值主要由前两项构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如果划拨用地是生地,则其基本价值构成是土地取得成本。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者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者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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