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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

2021.09.23 房产纠纷 1503人浏览举报
解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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