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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认定

2021.09.18 劳动纠纷 1051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报告编号:NO.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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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怎么认定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袁超律师 2020.04.28 1160人看过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如何认定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等。

    袁超律师 2020.10.13 849人看过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理解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中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了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袁超律师 2020.05.02 1403人看过
  •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袁超律师 2020.04.29 1089人看过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的是哪天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袁超律师 2020.04.30 1360人看过
  • 企业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张福昊律师 2022.01.11 686人看过
  • 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袁超律师 2020.01.08 1554人看过
  • 哪些劳动争议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袁超律师 2020.09.25 1656人看过
  • 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算工资

    因工资引发争议有约定的,按约定;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潘卫国律师 2020.08.11 1528人看过

袁超

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

袁超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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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仲裁期限是从受伤之日起还是工伤认定之日起
    诉求是工伤索赔的,期限从工伤认定之日。
  • 劳动争议发生的前提是
    委托律师处理
  • 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具体是哪一方面的? 是涉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还是劳动关系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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