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中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了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等。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合同解除日期之确定是多久
免费查看怎样确定劳动合同解除之日
免费查看如何确定劳动合同解除之日
免费查看遗嘱确立之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免费查看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应该怎么确定
免费查看劳动争议发生后几日申请仲裁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