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可以中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工伤认定期间,还不存在时效中断问题。由于是否构成工伤尚未确定,权利侵害尚未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是否存在争议尚未确定,所以仲裁的时效尚未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能中断。《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可以。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可以中断。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是这1年的时效适用于中止、中断的规定。具体来说,中断的事由可以是: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等。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中断诉讼时效。人们普遍认为,行政诉讼没有中止时效的规定,因为行政诉讼与公共秩序有关,并强调效率。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方更有可能延迟诉讼期限。因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自身原。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中断,并非一律不能中断。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行政诉讼诉讼时效能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