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例如,目前存在很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这一监督检查事项涉及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劳动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的时候,要注意检查规章制度的内容、形式是否合法,以及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是否保障了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
劳动法在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六条对“社会保险和福利”作出了专章规定,社会保险法也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作出专门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社会保险条款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劳动合同法中相应内容应当遵循劳动法的……
(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劳动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监督内容包括: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执行;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有关规定;单位遵守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其他劳动监察事项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要坚持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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