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内容包括: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执行;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有关规定;单位遵守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其他劳动监察事项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要坚持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例如,目前存在很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这一监督检查事项对应着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以下内容,概括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这一监督检查事项涉及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