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和实际工资不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实际工资发放,所有补发项目全部按实际工资算。《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所说的工资是按照国家统计局纳入统计计算的工资,包括了本人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等,而且是按照本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的平均工资作为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工资。比如是在三月份办理辞职,那么就是从上年度四月份到今年三月份这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要按照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标准工资主要考虑到有的单位有部分工资是年终计发的,比如绩效工资、年终奖金等,从保护劳动者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考虑的。
可以先通过搜集以下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然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等。
合同工资与实际不符,合同是否有效要由仲裁或法院来认定,其他人的认定无效。要明确的是,合同与实际不符是违法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权利的保障,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报酬是肯定在合同中规定好的。如果有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一致,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构和法院会支持以实际工资为准。出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领取工资数额时的证据。劳动合同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的,劳动者要注意收集证据。每个月的银行流水就要注意保留,发生纠纷的时候可以直接到银行打印工资流水。然后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反映,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单位恶意不交社保,个人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后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但交了社保,没按实际工资基数来交,这种情形是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只能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应该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工资和实际的不一致不是合法的,如果有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一致,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构和法院会支持以实际工资为准。出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领取工资数额时的证据。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合同工资3500实际15000,只能认定是工资部分条款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不是指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报酬,《劳动合同法》规定该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通常情况,用人单位实发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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