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合理的,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修改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单位拒绝修改,且尚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如果已经签订了的,则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不合理的,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修改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单位拒绝修改,且尚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如果已经签订了的,则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可以申请撤销或者变更。根据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租赁合同不合理可以协商变更或者申请撤销。因租赁合同不合理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如果租赁合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租赁合同。
劳动合同条款不合理但已签字的处理:一、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变更或者重新签订;二、不合理达到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直接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三、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草签合同不合理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如果无法协商的,则认为合同不合理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不合理部分的内容。如果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的,则还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诉讼。用人单位只能对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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