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诉讼。用人单位只能对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
草签合同不合理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如果无法协商的,则认为合同不合理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不合理部分的内容。如果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的,则还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劳动合同不合理的,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修改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单位拒绝修改,且尚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如果已经签订了的,则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可以申请撤销或者变更。根据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拆迁房子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房子被拆补偿不合理解决方法是以下三种:1、首先公民可以和拆迁机关协调;2、协调不成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3、裁决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被拆迁人存在选择的权利,可以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地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置换。既兼顾了财产保护与社会稳定,更有利于实现多元价值目标的平衡。
劳动合同不合理的,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修改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单位拒绝修改,且尚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如果已经签订了的,则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签了协议后,发现不合理,处理方式如下:1、依据相关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如果发现补偿不合理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3、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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