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调休属于违反劳动法吗
2024.04.18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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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如果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
公司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一般延长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并且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公司在周六日安排加班又不调休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对于员工加班的行为,公司不仅不能克扣工资,还应当按照《
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调休或支付工资两倍的工资报酬。
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是不定时工作制,则不区分工作日和双休日,在双休日加班公司不需要支付
加班费;如果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公司则应当支付你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但不管属于何种工作制,公司都不能随意克扣工资。
-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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