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不受法律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两种: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重婚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不受法律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两种: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1、重婚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不受法律支持。2、根据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两种:(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重婚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不受法律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两种: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重婚不是可撤销婚姻,不受法律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两种: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重婚属于无效婚姻,具体如下:1、由于1994年2月1日以后国家不承认事实婚姻,重婚只能是法律上的重婚;2、已婚一方即使没有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构成事实婚姻,也可以构成重婚罪;3、无效婚姻的性质是自始至终无效,宣告无效。
重婚是否可撤销,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一、若重婚是被胁迫的,是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二、若重婚是自愿的,则属于无效婚姻,而不是可撤销婚姻。
重婚是无效婚姻,重婚的,还会构成重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如果当事人属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情形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当事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否则属于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