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属于无效婚姻,具体如下:1、由于1994年2月1日以后国家不承认事实婚姻,重婚只能是法律上的重婚;2、已婚一方即使没有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构成事实婚姻,也可以构成重婚罪;3、无效婚姻的性质是自始至终无效,宣告无效。
如果当事人属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情形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当事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否则属于同居关系。
无效的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如果无效婚姻是重婚,就会构成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同居关系属于无效婚姻,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不受法律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两种: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1、构成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事实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是以法律规定为准的,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的。请求确认婚姻无效需要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