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主要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有:既可以是种类之债也可以是特定之债,可以是专属性的债务也可以是非专属性的债务,如果被保证的债务是非金钱债务,可以由保证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则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来的债权,也可以进行担保。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
合同担保的种类包括:(1)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通常所说的担保)。(2)人保、物保、金钱保。(3)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4)原担保与反担保。
1、债权担保。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2、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称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3、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民法典》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2、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
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
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