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
债的担保包括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具体方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和定金等。如果当事人以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或质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对抵押或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债权具体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延期抵押担保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包括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这是因为在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中不会出现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能。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债权担保有下列内容: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的民法典上仅指保证。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