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有下列两种:1、一般保证责任。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2、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合同担保的种类包括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本担保和反担保、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实际采用何种反担保方式,取决于债务人和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定。
担保合同主要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有:既可以是种类之债也可以是特定之债,可以是专属性的债务也可以是非专属性的债务,如果被保证的债务是非金钱债务,可以由保证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则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来的债权,也可以进行担保。
债的担保包括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具体方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和定金等。如果当事人以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或质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对抵押或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
保证合同就是担保合同,不存在保证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问题。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1、债权担保。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2、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称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3、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