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一)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付费搜索广告;(四)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网上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帐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网购合同自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能够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保障互联网保险业务持续稳健运营。(二)具有突出的场景、流量和广泛触达消费者的优势,能够将场景流量与保险需求有机结合,有效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1、服务接入地在中国境内。2、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3、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监测、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机制。4、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第一是流动性风险。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加基金类”的产品不断涌现,比如余额宝,但当中也蕴藏着期限错配的风险,也蕴藏着货币市场波动、出现投资者大量赎回的风险。第二是信用风险。由于网上“刷信用”、“改评价”的行为仍然存在,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会受到影响。另外,部门互联网平台缺乏长期的数据积累,风险计量模型的科学性也有待验证。所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不对称依旧存在。活跃的P2P平台超过数百家,发生了部分平台卷款跑路的风险事件。第三是声誉风险。部分互联网机构用所谓的“预期高收益”来吸引消费者,推出高收益、实则也有风险的产品,但却不如实揭露风险,甚至误导消费者。第四是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一大基础,是在大数据基础上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对客户行为进行分析,但同时也对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的保护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一些交易平台并未建立保护客户信息的完善机制。第五是技术安全风险,即IT系统安全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计算机网络,网络系统自身的缺陷、管理漏洞、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都会引起技术安全风险。
保险机构应加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管理:1、应建立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2、应从严、精细管控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和专业水平。3、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互联网传销是违法的。网络传销和传销差不多就是利用网络等手段进行传销通常有自己的网站通过拉人加入人拉人然后拉下线拉的越多就挣的越多是传统传销的变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