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相关许可证。2、自营网络平台的名称、网址,以及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的信息披露访问链接。3、各保险机构应分别披露合作机构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合作起止时间。
保险机构应列明以下信息:(一)保险产品承保公司设有省级分支机构和落地服务机构的清单。(二)保险产品承保公司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及投诉方式,包括客服电话、在线服务访问方式、理赔争议处理机制和工作流程等。(三)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能够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保障互联网保险业务持续稳健运营。(二)具有突出的场景、流量和广泛触达消费者的优势,能够将场景流量与保险需求有机结合,有效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
进行下列有效的业务隔离:1、规范开展营销宣传,清晰提示保险产品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区别。2、建立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其他无关信息系统有效隔离。3、具有完善的边界防护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
条件:1、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2、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3、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4、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5、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保险机构应加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管理:1、应建立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2、应从严、精细管控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和专业水平。3、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一)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付费搜索广告;(四)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法律缺失的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缺乏有效约束,整个行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尽管我国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一些法律,但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立法仍相对缺失和落后。
互联网保险合同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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