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丧葬补助金,赔偿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工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死亡未买工伤保险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没买工伤保险,职工死亡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没有工伤保险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依照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