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股东的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同等条件”,一般包括股权对价、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附加条件等,同时要履行严格的法定通知程序和磋商程序,在“相同”情形下,由原股东进行决定是否购买该股权,只有在原股东不同意购买的情形下,可以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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