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实践中,在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时,有的法院要求其他股东在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股权之前就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不放弃就要参加股权拍卖程序,与其他竞买人公平竞价;有的法院直接要求其他股东以法院的评估价行使优

华律网小编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中的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3款的规定,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要在同等条件下,涵盖转让价格等主要交易条款。需在合理期间向转让股东作意思表示,依约支付价款。有争议先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行使时要遵循程序,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公司股权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