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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哪些含义

2024.04.18 公司法 256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同等条件”,一般包括股权对价、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附加条件等,同时要履行严格的法定通知程序和磋商程序,在“相同”情形下,由原股东进行决定是否购买该股权,只有在原股东不同意购买的情形下,可以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人(非股东)。
反之,不是同等条件也就谈不上优先购买权,但仍应当履行法定程序要求。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涉及条款众多,仅列一条,可联系本律师询问其他条款。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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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芃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顾芃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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