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的回收情况往往牵动着各方的心。当工程竣工结算后,若工程款未能及时收回,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就容易引发纠纷。近日,一起合伙工程款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易阳春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在二审中稳守胜局,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案件争议焦点
朱某某与涂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伙承建甘肃某建材城工程,工程竣工结算后下差工程款824万余元未收回。涂某某制作分配表,确认应退朱某某股本金75万、利润151万余及代付工资10.35万,合计236.88万元,但迟迟不付款。朱某某委托易阳春律师起诉,一审胜诉。涂某某上诉,主张应追加李某、康某为共同被告、分配表未扣税费管理费不能作为依据、南充中院已扣划360万共同债务故付款条件不成就。
关键突破点
1.紧扣合同相对性:易阳春律师指出,朱某某仅与涂某某成立合同相对性合伙,李某等非协议当事人,不属漏列主体。这一观点明确了合伙关系的相对性,避免了无关人员对案件的干扰。
2.确认分配表事实:分配表虽无朱某某签字,但朱某某据此起诉即视为认可。这一事实确认,使得分配表具有了法律效力,为朱某某的主张提供了有力支持。
3.明确资源股收款义务:易阳春律师强调,合伙人不能拿别人欠自己钱当拒付借口。这一观点打破了“工程没收到尾款=不用分给合伙人”的赖账逻辑,让二审法官看到了内部再合伙,对外协议只绑两人的事实。
判决结果与意义
达州中院二审认为,涂某某怠于催收工程款系违约,税费争议可另案主张。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涂某某付236.88万元及LPR利息,一二审受理费各25750元均由涂某某负担。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明确了合伙关系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强调了分配表的法律效力,以及合伙人不能以工程款未收回为由拒付合伙款项的观点。这对于维护合伙关系中的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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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阳春律师
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泸州执业11年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易阳春律师代理某建筑劳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胜诉”等2个工程建筑案例。
律师简介
【基本资质与职务】
易阳春律师中共党员,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合伙人。执业证号:15105201510546426,大学本科,2013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担任第六届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泸州市第八届青联委员(政法界秘书长)、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民族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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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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