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特征如下:(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特殊法定继承有: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等。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
代位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第二、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有: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3.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4.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对于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定继承的顺序如下:(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以下情况适用法定继承: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的情况下;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