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第二、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位继承的特点:1、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2、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3、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等。
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包括有继承权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代位继承的条件如下: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该已死亡的子女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
二者的性质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随便是直接参加被继承遗产的继承,且是基于其代位继承权的而取得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转综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是在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等等。
代位继承的发生条件如下:1、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3、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不得代位继承的条件:1、旁系亲属和姻亲不适用代位继承;2、遗嘱继承也不适用代位继承;3、因谋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原因被剥夺继承权人先于被继人死亡的,其子女也不适宜代位继承。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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