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十余年前的约定能否跨越岁月坚守?
二十余年前,单位分配给被告一套职工宿舍,被告因外出务工,与同为单位职工的原告签订了房屋转让意向协议书,约定将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转让费用,被告在办理产权证时全力配合过户手续。协议签署后,原告如约支付款项,被告也将房屋交付,原告自此长期占有、使用该房屋。然而,多年后,当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被告却拒绝配合过户,引发了这场房改房买卖合同纠纷。
当年签订转让协议时,案涉房屋属于单位职工福利住房,尚未完成房改流程,被告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多年后,原单位启动公有住房房改程序,被告通过房改出资补缴相关房款,正式取得房屋完整产权及不动产权证书。此时,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协助过户,被告却提出当年签署的转让协议书无效,理由是签订协议时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仅有居住使用权,且房屋属于房改房,需补缴
土地出让金才可以交易,早年原告支付的款项并非完整购房款,仅属于让利或租金。
孙珊珊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构建了坚实的诉讼代理方案。首先,固定原始交易证据,调取双方二十多年前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及款项凭证,确认双方真实的房屋转让合意,以及房屋已交付、原告长期占有使用的事实,证明双方转让房屋是真实意思表示。
接着,针对合同效力问题展开有力论证。孙珊珊律师指出,未取得物权不影响
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效力,无权处分不直接导致
合同无效。相关
房地产管理法规中关于未办证不得转让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并非效力性规范,不能以此否定民事合同效力。后续被告通过房改取得房屋产权,合同具备履行基础。
对于被告提出的当年款项不是购房全款的抗辩意见,孙珊珊律师认为,即便双方对房改后的房屋价款存在争议,这也只是合同履行漏洞,可另案主张价款调整,不能否定转让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更不能免除卖方配合过户的核心合同义务。被告若认为价款不足,应另行起诉,而不能拒绝履行过户主合同义务。
庭审中,孙珊珊律师还重点指出,同时履行抗辩权需当事人主动正式提出,本案被告全程未正式行使该抗辩权,
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被告的抗辩不能对抗原告要求过户的诉求。
最终,法庭充分采纳孙珊珊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早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未取得产权证订立转让合同不造成合同无效,房改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属于交易环节义务,并非阻碍合同生效的前置条件。法院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一个月之内,配合原告完成案涉房屋不动产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房屋价值鉴定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这场纠纷提醒我们,在面对房改房买卖合同纠纷时,一定要妥善保管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房屋占有使用相关证据。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自愿签署,一般不会因签约时未取得
房产证而直接认定合同无效。遇到卖方房价上涨后反悔拒绝过户的情况,要及时委托专业房产律师起诉,通过司法判决强制对方履行过户义务,维护自身房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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