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买卖合同纠纷胜诉:老旧房改房转让协议为何有效?
二十余年前,同一单位的职工之间发生了这样一桩事:被告因外出务工,打算转让单位分配的职工宿舍。于是,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意向协议书,原告支付转让费用,协议约定后续办理产权证时,被告要全力配合办理相关签字、证件提供等过户手续。
协议签完,原告如约支付全部款项,被告也将房屋实际交付,此后该房屋一直由原告长期占有、使用。然而,签订转让协议时,案涉房屋还是单位职工福利住房,尚未完成房改流程,被告也未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多年过去,原单位启动公有住房房改程序,被告通过房改出资补缴相关房款,正式取得房屋完整产权以及不动产权证书。这时,房屋已满足过户交易条件,可当原告要求被告按早年协议协助过户时,被告却拒绝了。
被告提出,当年签署的转让协议书无效,签订协议时自己没有房屋所有权,只有居住使用权;还称房屋是房改房,需补缴
土地出让金才能交易,早年原告支付的款项不是完整购房款,只是让利或租金,所以拒绝配合办理不动产过户变更登记。双方协商无果,原告委托孙珊珊律师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而本案第三人单位经传唤未到庭参与庭审。
接受委托后,孙珊珊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针对房改房历史交易的特殊性,构建了完整的诉讼代理方案。
首先,固定原始交易证据,还原历史交易事实。孙珊珊律师调取双方二十多年前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款项相关凭证,确认双方存在真实房屋转让合意,以及房屋早已完成交付、原告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的客观事实,以此证明双方转让房屋是真实意思表示。
接着,针对合同效力问题展开法律论证。被告认为“未拿产权证就转让房屋,
合同无效”,孙珊珊律师结合法律规定指出,未取得物权不影响
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效力,无权处分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相关
房地产管理法规中关于未办证不得转让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并非效力性规范,不能以此否定民事合同效力。后续被告通过房改已完整取得房屋产权,合同具备履行基础。
然后,厘清价款争议,区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针对被告提出当年款项不是购房全款的抗辩意见,代理律师表示,即便双方对于房改后的房屋价款存在争议,这也只是合同履行漏洞,仅可通过另案主张价款调整,并不能否定转让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更不能直接免除卖方配合过户的核心合同义务。被告若认为价款不足,应另行起诉主张,而不能直接拒绝履行过户主合同义务。
最后,把握双务合同抗辩权法律要点。庭审中孙珊珊律师重点指出,同时履行抗辩权需由当事人主动正式提出,本案被告全程未正式行使该抗辩权,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被告的抗辩不能对抗原告要求过户的诉求。
最终,法庭充分采纳孙珊珊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早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未取得产权证订立转让合同不造成合同无效,房改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属于交易环节义务,并非阻碍合同生效的前置条件。据此,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一个月之内,配合原告完成案涉房屋不动产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房屋价值鉴定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这起案例是典型的早年职工房改房转让纠纷,大量单位福利房存在“先签转让协议、多年后才办证”的情况,不少卖方在房屋大幅升值后,会以签合同时没有
房产证、房款过低等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过户。孙珊珊律师提示:早年房改房、单位福利房买卖,一定要妥善保管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房屋占有使用相关证据;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自愿签署,一般不会因签约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直接认定合同无效。遇到卖方房价上涨后反悔拒绝过户,要及时委托专业房产律师起诉,通过司法判决强制对方履行过户义务,维护自身房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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