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续延至哺乳期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用人单位必须做的是“续延”而非“续签”。
休完产假后,依法还应该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婴儿年满一周岁时。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不合法。女职工在产假期内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自动续期到产假结束。所以,产假期间合同到期被解除是不合法的。产假期间合同到期被解除,用人单位要双倍赔偿劳动者,即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后有关续签的规定: 1、若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等情况,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应当顺延至停工留薪。
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产假消结束时终止。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法定产假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额外规定的产假。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的续签通知是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等。
劳动合同期满的:有法律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应依照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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