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一、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发包人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赔偿其停工损失的常见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并因此给承包人造成停工、窝工损失。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承包人的风险有:1、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而导致返工、停工或者修改的风险;2、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中途停建、缓建的风险;3、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价款的风险。
“停工权”是指施工主体在其权利没有得到或者有充分理由证明将得不到保障时具有的暂时停止在建工程项目的权利。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承包人的“停工权”,但是在一些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里规定有“有权停止作业”“有权责令停止建设”等表述。
不可以将主体结构进行分包,根据法律规定,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如下:(1)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2)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1、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时,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就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2、根据法律规定,除按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1、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时,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就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2、根据法律规定,除按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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