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还是本约存在争议的,不应当拘泥于协议书的名称,而应探求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时的真实意思,对认购协议书内容进行解释,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对于符合上述规定及而且其他属于名为预约实为本约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本约。
实践中对于商品房认购书系预约还是本约如何判断,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第一,协议签订的时间;第二,双方是否仅仅是为购买该房屋达成初步意向;第三、对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房价、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具体的交易条件是否写进合同的内容,是否有明确约定;第四、出卖人是否已经按按照约定收受房款。
对这四项进行综合分析,以判断出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来认定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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