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期间能否过户主要看房屋是否办理查封手续。因为经济纠纷等原因,可能发生同一套房产虽然已经登记在一人名下,但有其他人提出产权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确权的情况。此时,除非原告向法院申请办理诉讼保全措施,将争议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不动产权簿登记的产权人仍可以自由处分该房产,包括出售、办理过户。因为我们国家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屋所有权自登记时生效,所以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所有权人就有权处置该房产,包括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更名过户。客观上来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房屋产权,房管部门不可能知晓,即使知晓,也不能仅仅因为登记的产权人被起诉就限制起处置房产的权利。而该房产一旦被查封,在查封期间签署的买卖合同,房管部门会拒绝为本次买卖合同办理备案、过户手续。因此,发生房屋权属争议纠纷的,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一定要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转移财产。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法规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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