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应当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另外,如果老年病人丧失思维记忆,或因脑梗导致的丧失行为能力,或得了严重的老年痴呆等等,均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
最后,监护人资格是有法定顺序的,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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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是有权利顺序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等。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担任监护人。
一般情况下,老人指定子女监护是可以的。如果老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话,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作为其监护人的。
1、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协商确定监护人。 2、不能协商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3、如对指定不服,应当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如对指定不服,在30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法律规定,无法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法院指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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