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许小平律所李露律师: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守护者
在陕西许小平
律师事务所,有这样一位优秀的律师——李露。她是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婚姻家事领域声名远扬。
李露律师出生于1976年8月,是中共党员。她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取得了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这一其他专业能力证书,为其在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领域的工作提供了更坚实的专业支撑。
自2011年正式执业以来,李露律师已在法律领域深耕15年之久。她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非诉讼调解、婚前婚后财富规划以及疑难家事案件的研究及代理,办理家事案件两千余件。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她尤为注重以调解为主导的解决路径,成功促成近60%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远超行业一般比例。她擅长在法律、人情与事理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不仅关注案件的法律结果,更重视纠纷化解过程中家庭成员关系的修复、情感创伤的抚平与长期利益的保障。
李露律师办理过众多典型案例,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在
遗嘱的法律效力认定案件中,张女士(化名)因遗嘱效力与兄弟姐妹产生争议。李露律师提出,张母(化名)订立的遗嘱属于真实意思表示,有录音录像和照片等佐证,虽签名非亲笔但按印确认,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遗嘱。同时,张女士(化名)为购房做出较大贡献且尽到主要
赡养义务,理应多分遗产。一审
法院认为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按
法定继承分割。二审法院采纳了李露律师的意见,改判张甲向张女士(化名)支付房屋折价款1187393元。此案揭示了遗嘱形式和真实性的重要性,以及充分保留证据的关键作用。
在
离婚后共同
抚养又被主张支付
抚养费的案件中,苏先生(化名)与罗女士(化名)离婚后共
同居住抚养女儿,苏先生(化名)转账50余万,罗女士(化名)却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李露律师认为苏先生(化名)已足额支付抚养费用,罗女士(化名)诉请无据。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酌情扣减部分抚养费,苏先生(化名)尚需支付7750元。此案明确了在特殊抚养情况下,法院会实质审查抚养费履行情况,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在老人离世未给老伴儿留遗产的案件里,杨大爷(化名)遗嘱将房产给二女儿和女婿,未给老伴张大妈(化名)留份额。李露律师指出应先析产,遗嘱要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张大妈(化名)留必要份额,张大妈(化名)现居住房屋应分割给她。法院结合律师意见,保障了张大妈(化名)的合法权益。
在对方拒绝履行
离婚协议约定的案件中,吴女士(化名)与徐先生(化名)就
拆迁安置房屋有协议,徐先生(化名)领取房屋后装修出租,拒绝交付。李露律师认为协议合法有效,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徐先生(化名)应履行义务。一审判决徐先生(化名)交付房屋,二审调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此案彰显了法律对离婚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障。
在夫妻离婚时遭对方强行
抢夺孩子的案件中,曾先生(化名)在离婚诉讼中抢夺孩子,拒绝卢女士(化名)探望。李露律师认为孩子应由卢女士(化名)抚养,曾先生(化名)不利于孩子成长,其抢夺行为违法。法院认可律师意见,判决孩子由卢女士(化名)抚养。此案体现了司法实践对“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贯彻。
在对方
出轨并擅自处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中,张先生(化名)出轨并向第三者杨小姐(化名)赠与巨额财产。李露律师认为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杨小姐(化名)应返还全部获赠金额。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杨小姐(化名)退还苏女士(化名)1822883元。此案维护了受害配偶的财产权益。
在对方
婚内出轨生子的案件中,周先生(化名)婚内出轨生子,刘女士(化名)
起诉离婚。李露律师主张分割财产照顾刘女士(化名),周先生(化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判决刘女士(化名)获得大部分财产,并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此案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及妇女权益的保护。
在配偶一方向婚外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王先生(化名)与C女士(化名)的行为伤害了孙女士(化名)。李露律师提出二被告应承担
侵权责任,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书面赔礼道歉。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相应责任。此案为受害配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诉讼路径。
李露律师不仅在业务上表现出色,还热心公益。多年来,她持续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队进行公益普法宣讲,开展婚姻家事普法讲座百余场,线上线下累计受众人数多达百万余人。她先后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陕西省三八红旗手”“陕西省优秀律师”“全国巾帼好网民”等称号,入选律新社2025年度风云榜:婚姻家事律师20佳。2023年10月,她编著的如此家事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并发行,为公众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指引。
李露律师以其在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的耕耘和付出,在婚姻家事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成为众多当事人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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