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工唐某与内地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但实际在深圳某企业上班。2010年1月至3月期间患病,可否要求深圳某企业给予其医疗期待遇?
劳务派遣是目前比较常见的用工方式。如果唐某直接和深圳市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当然有权向深圳该企业要求医疗期待遇。问题是,他是作为劳务派遣的员工,签订的合同是内地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不属于深圳该企业的劳动合同员工。如果相关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没有约定由深圳市企业给付医疗期待遇,他可要求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医疗期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相关语音问答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