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人一般是以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登记的权利人为准,如果双方约定了房屋产权的归属,仅仅是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未在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登记的,双方之间所做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协议有效不等于就产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也就是说,仅仅只是协议约定,没有去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进行登记的话,那你物权不发生变动,如果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在房屋被第三人主张权利时,括对方主张债权以及等等,公证的房屋产权约定不能产生对抗该第三人的效力,房屋权利人仍以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登记的对外公示的权利人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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