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购买商品房时,销售人员一般会要求先签订《认购书》,那么《认购书》在法律上有何种地位?
一般来说,《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需明确的是,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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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认开发商是否是有合法手续的房地产公司,关键是检查有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然后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认购书中应约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因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卖方应退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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