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受理:当事人申请处理劳动争议,须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及其副本。须载明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职业、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副本数量与被申诉人数相同。
2、证明申诉人请求理由和事实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有证明人的,应提供证人证言书面材料,并注明证明人姓名、住址和联系办法等内容;有实物证据的,应提供证据实物;
3、申诉人劳动聘用合同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劳动争议处理部门拒绝接收材料不齐、请求事项不明、被申诉人不确定的申诉案件。
(二)协商解决:发生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对方提出协商解决意向,协商一致的,双方制作协商解决协议书并遵照履行;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调解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在 3日内指派调解员征询对方对当事人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认真做好记录并通知申请人。
(四)仲裁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仲裁申诉后,对申诉材料、请求事项、申诉主体、受案范围和申诉时效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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