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的申请,并且有生效的裁决,行政强拆才可以发生。
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在次,强制拆迁前应当召开两次听动会。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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