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普遍存在一个司法误区,即很多发包方在面对施工方“碰瓷式”索赔时,往往因怕麻烦、不熟悉法律等因素,选择默默承担损失。实务中,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施工方常常会将自身施工缺陷包装成“合同外增项”进行索赔,而发包方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应对经验,很难有效反驳。本案中,发包方就陷入了这样的困境,施工方将自身缺陷修复包装成“合同外增项”索赔40多万,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风险。而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的赵许江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独特的办案思路,成功为发包方突破了这一困境。基本案情本案发生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涉及一起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包方与施工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然而工程因故解除。在结算阶段,施工方竟将自身前期施工不达标导致的返工拆除与恢复工作,包装成“建设单位指令的合同外增项工程”。施工方没有工程签证、没有建设单位的指令,仅凭借一份司法鉴定报告,就要求发包方支付404520.41元的“增项”费用。案件进展到二审阶段,发包方与施工方及实际施工人形成了激烈的争议局面。发包方如果不能有效应对,将面临巨额的经济损失,案件陷入了对发包方极为不利的僵局。核心争议焦点实体层面:案涉的管线拆除恢复工程是否属于合同外增项。施工方认为这是建设单位指令的新增工程,而发包方则坚持这是施工方自身施工缺陷的修复补救。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中的“互不索赔”条款是否适用于本案的施工善后修复类成本。程序层面:施工方仅提供司法鉴定报告,没有工程签证和书面变更指令,能否认定发包人应当付款。施工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内部工程款分配协议与发包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律师辩护/代理思路与办案过程赵许江律师接手案件后,采取了“实体夯实基础+程序突破破局”的双向办案逻辑。在实体方面,赵律师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和案件事实。他敏锐地指出,案涉管线拆除恢复本质上是施工方自身缺陷的修复补救,并非甲方指令的新增工程。同时,他对《合同解除协议》中的“互不索赔”条款进行了细致分析,在庭审中层层剥茧地论证该条款对施工善后修复类成本具有绝对约束力,从根本上否定了施工方的索赔依据。在程序方面,针对施工方拿不出工程签证和书面变更指令的致命弱点,赵律师强调仅有实际施工事实,绝不能推定发包人应当付款。对于施工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内部工程款分配协议,赵律师明确指出这与发包方毫无瓜葛,成功切断了对方试图混淆责任的路径。赵律师还积极梳理证据,对施工方提供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反驳,补充完善发包方的证据链条,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裁判结果经过赵许江律师严密的法理剖析与证据质证,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意见。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工程不属于合同外增项,且受“互不索赔”条款约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包单位无需承担这404520.41元的给付义务,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成功为发包方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办案总结本案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类似的施工方“碰瓷式”索赔并不少见。从司法实务规律来看,当遇到此类纠纷时,发包方不能盲目妥协,而应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从合同条款和证据链条中寻找突破点。很多发包方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施工方提出索赔要求就只能接受,或者在面对复杂的工程量鉴定时,不知道如何应对。实际上,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证据质证,是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对于从事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包方和施工方来说,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对于“增项工程”的定义、签证流程、索赔范围等要有清晰的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工程签证、变更指令等。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赵许江律师,执业于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万达广场东侧商服4层。他是复合型背景法律从业者,除法律职业资格外,还持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等多项专业证书。他兼具社科研究、产业项目推进、政府法制审核、企业经营管理多重实务经历,擅长处理婚姻家事、网络人格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各类案件,在处理案件时注重兼顾法理与情理,秉持“法理为基、情理兼顾”的核心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