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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亡认定行政诉讼|律师案例解析|为当事人成功主张100万余元工亡赔偿

2026.10.14行政诉讼36人浏览

死者系某公司销售岗位人员,无固定工作地点,日常通过某软件打卡开展工作。某日死者参加完线上早会后自觉头部不适,向同事交代完工作事宜后返回住所,当日午间通过线上平台购买止痛类药物,下午在家整理销售相关票据时突发晕倒,家属送医抢救后最终因呼吸骤停不治身亡。用人单位为死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当地人社局以案涉情形不属于工作地点范畴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当事人家属后续委托律师介入维权。
张月律师,女,执业证号12201201911090194,执业于吉林老兵律师事务所,执业7余年,执业领域覆盖刑事辩护、侵权纠纷、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同纠纷,曾获当事人赠送上书“正义的守护者人民的好律师”的致谢锦旗。张月律师曾在法律科技公司担任3年产品经理,累计服务3000多位法官,具备精准抓取法官审案思路的实务优势,办案逻辑严谨、策略针对性强,服务地域覆盖吉林省长春市,办公地址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中天大厦。
第一,案涉岗位属性导致事实认定争议极大。死者作为无固定办公地点的销售,常规工伤认定规则中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界定标准无法直接适用,劳动关系关联的履职场景边界模糊,前期人社局已直接作出不予认定结论,行政诉讼阶段推翻原有认定结论的举证难度极高。
第二,48小时工伤认定时限的事实认定存在障碍。一审阶段法院直接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材料载明的时间,认定死者抢救时间已超出工伤认定要求的48小时范畴,直接阻却工亡认定的核心要件,常规举证思路很难突破该事实认定结论。
第三,当事人家属自行收集的证据链条极不完善,既无对应岗位履职特性的直接佐证材料,也无病发后送医抢救全过程的完整时间线佐证,核心待证事实的举证支撑严重不足。
第一,全面梳理全链条证据材料,完成核心事实锚定。接受委托后,张月律师系统性归集整理工伤认定全流程申请材料、全套病历资料、死者病发到死亡的全时段诊断记录,重点提取死者某软件打卡记录、岗位属性说明等核心材料,直接证明死者销售岗位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均不固定,日常可随时随地处理岗位相关事务,居家整理销售票据的行为属于履职范畴,从根源上打破了常规“固定工作地点”的认定逻辑。
第二,精准锚定时限规则的核心争议点,打破一审裁判认定逻辑。二审阶段张月律师检索梳理大量同类生效裁判案例,紧扣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材料中“大概20小时”的表述属性,结合家属陈述的死者凌晨即出现呼吸骤停、经医疗干预才恢复呼吸的实际抢救过程,论证“大概”表述本身属于不精确的估算范畴,案涉抢救时长实际并未超出工亡认定要求的48小时法定时限,完成关键事实的法律论证。
第三,精准匹配行政诉讼裁判思路,适配法官裁判逻辑。依托此前服务大量法官积累的实务经验,张月律师的全部举证与论证逻辑均贴合行政案件的裁判审查要点,最终推动二审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死者抢救时长超出48小时且不符合工作地点认定标准,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核心事实作出重新认定,直接撤销一审判决与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结论,判决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当事人最终成功获赔100万余元。
第一,针对销售、外勤等无固定办公地点的岗位,用工双方都要注意留存工作模式相关的书面约定、日常履职轨迹佐证材料,避免后续发生工伤认定纠纷时无据可依。
第二,职工突发疾病送医后,家属要第一时间固定完整的抢救时间线证据,对医疗机构出具的记载模糊的时间表述,要及时留存对应的诊疗记录、医护沟通记录等佐证材料,保障后续工伤认定时限要件的事实清晰。
第三,对工伤认定不予结论不服的,权利人可在法定时限内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主张合法权益,不要因初次认定结果不利直接放弃维权路径。
本文为个案案例分析,仅作法律科普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与诉讼承诺,不同案件事实、证据、情节存在差异,个案结果不可类推,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执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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