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诚律师,中共党员,持有执业证号15107200410414503,就职于
北京盈科(
绵阳)
律师事务所。他执业经验丰富,参与过大量非诉法律事务和民商事诉讼代理业务,还担任多个
仲裁院仲裁员以及众多党政机关、企业的法律顾问。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经办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例。
案件背景
甲矿业
公司在当地建有厂房,但其
矿区项目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公园范围。某县级人民政府发文关闭包含该公司在内红线范围内多宗矿业权,要求企业自行拆除矿区设施,完成矿业权退出与生态修复工作。之后,案涉厂房被强制拆除。矿业公司认为县级人民政府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实施了强拆,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此案件经中级
法院裁定移送基层法院,多起关联案件合并审理,原告诉请要求县级政府承担强拆违法的法律责任。
处理过程
陈诚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全部案卷证据进行了完整梳理,重点区分政策层面工作部署行为和现场实际强拆实施行为,确立了以下代理抗辩思路。
-行为性质区分:县级政府出台矿业权关闭文件属于宏观工作部署,文件明确由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落地执行。也就是说,这个部署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县级政府直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被告主体资格抗辩:在案书面说明以及庭审陈述,都证实本次拆除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原告提交的录音材料,只能反映部门落实上级部署开展沟通协调,根本不足以证明县级政府直接指挥、实施了案涉强拆事实行为。依据
行政诉讼法,应当由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机关作为被告,所以县级政府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强拆法律责任。
-证据质证:针对原告存在载体瑕疵的录音证据进行质证,否定了其证明县级政府实施强拆的证明效力。同时,梳理矿业权关闭文件、各部门履职材料,证明政府仅做了政策安排,并未直接实施拆除。
-程序层面:厘清案件移送、合并审理程序,明确本案审查对象为强制拆除事实行为,并非矿业权关闭的规范性文件。
判决结果
某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一是确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案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是认定该县级人民政府并非强拆行为实施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承担强制拆除违法的法律责任;三是
诉讼费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另案诉讼费予以退还原告。裁判要点指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存在先实施拆除、后立案调查,未完成违法建筑认定,缺失催告、公告等
强制执行法定前置程序,程序倒置,因此强拆事实行为被确认违法;而陈诚律师代理的县级政府成功剥离了全部法律责任。
案件亮点
-法律切割成功:实现了行政部署行为与具体事实实施行为的法律切割。政府作出关停退出的宏观政策文件,不会直接推定政府实施强拆,成功帮助县级政府剥离了强拆违法责任,让实际实施强拆的职能部门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参考:这是行政诉讼被告主体抗辩的典型案例。在矿业权退出、
拆迁类行政案件中,当事人经常会将县级政府一并起诉,本案通过证据区分政策部署与现场实施,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确立裁判规则:明确了行政机关先拆后调查,缺少违建认定、催告、公告等强制拆除法定程序,强制拆除事实行为将被确认违法;事实行为不具备可撤销内容,适用确认违法判决。
-兼顾政策与法律:处理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矿业权退出行政争议时,兼顾了生态退出政策目标与《
行政强制法》法定程序约束。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